給付股款

日期

2024-12-11

案號

TYDV-113-補-1477-202412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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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廖明村 廖思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子亨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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