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YDV-113-補-1484-202501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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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卓遵式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被 告 卓聖陽 卓聖鑫 卓金花 許政寬 許念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,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 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696,850元(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,300元×2,534平 方公尺×7/84),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12,269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計709,119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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