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YDV-113-補-1489-202502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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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呂學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塗銷桃園 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648建號建物(以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於民國82年5月29日以桃字第024053號設定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,其共同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0萬元;另供擔保之物價額部分,參酌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所示交易總價額為1,000萬元,顯高於前開擔保之債權 額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核定為4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