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YDV-113-補-1496-202501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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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葉宗翰 葉星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詠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45萬元(計算式:500平方公尺×起訴時公告 現值2,9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