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等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YDV-113-補-1505-202501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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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鍾承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鳳珠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,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,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,須具體記載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,如包含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亦請分予明列)。 二、原因事實(須包含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)。 三、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、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)。 四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上開補正狀 、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(起訴之程式) 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