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13-202412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高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 多少元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多少元 ?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。足見,原告起訴狀並未依首揭法律規定記載必要事項,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,及無從進行審理。因此,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之事項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