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19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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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陳銘珠 被 告 梁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。」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 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:本院112年度司 執字第2940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製作之分配表 (下稱系爭分配表),因系爭分配表製作之被告分配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,875,151元係錯誤,應更正為2,271,666元等語。足見本 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603,485元(計算式 :2,875,151元-2,271,666元=603,485元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603,4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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