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26-202412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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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李欣儀(年籍詳卷) 訴訟代理人 陳啟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薪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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