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31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尹斯玄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282,64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,7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: 一、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:136.33平方公尺×起訴時公告 現值8,300元=1,131,539元。 二、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:47.22平方公尺×起訴時公告 現值3,200元=151,104元。 三、合計為1,282,643元(計算式:1,131,539元+151,104元)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contact@know99.com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