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33-202412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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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巧伯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勳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9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8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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