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38-202502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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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香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被 告 徐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請求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土地倘 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 ,核定之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 查,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 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號建物( 下稱系爭建物)予以拆除,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,又依原告主 張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初步估算約為80平方公尺(實際 占用面積待地政機關實地測量),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 際交易價額,則參前揭說明,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,004,800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37,560元占用面積約80平方公尺=3,004,800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,7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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