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TYDV-113-補-1544-202502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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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香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建物所有權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63,600元 (計算式:33平方公尺×起訴時公告現值29,200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