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YDV-113-補-1551-20250331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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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賀孝帆 王陳月雲 范雅萍 李維偉 蔡怡萍 溫明恒 朱玉仿 林志明 呂惠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家光 被 告 蕭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訴請被告修復系爭10個停車位,應以預估修繕費用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,參酌原告所提估價單記載每個車位修繕單價為新臺幣( 下同)47,983元,系爭10個停車位預估之修繕費為479,830元, 加計原告另訴請被告各給付2萬元合計20萬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暫核定為679,8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