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日期
2024-12-22
案號
TYDV-113-補-1552-202412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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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 637,5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,83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