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輛等
日期
2025-01-14
案號
TYDV-113-補-1556-202501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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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吳明璋 被 告 鄭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汽車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車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,參酌與系爭汽車同廠牌、款式、年份之車輛, 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(下同)34萬8,000元至35 萬8,000元間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