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65-202412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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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張秀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修復漏水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鑑定報告所 定方式將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房屋(下稱系爭 房屋)修復至不漏水狀態,並賠償原告相關損害共計新臺幣(下同 )350,000元。系爭房屋漏水原因經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核 算修復費用約201,063元(見鑑定報告書第7頁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551,063元(計算式 201,063元+350,000元=551,063元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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