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YDV-113-補-1576-202412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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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