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住戶大會決議無效等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YDV-113-補-1579-20250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林修民 被 告 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月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訴請確認住戶大會決議無效,非對親屬關係或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核屬因財產權涉訟,又查無交易價額或原 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,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