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TYDV-113-補-1581-20241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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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全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