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TYDV-113-補-1585-20241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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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楊宜泰 楊思敏 詹琪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楊紹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雅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909,03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,2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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