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06-28

案號

TYDV-113-補-533-20240628-1

字號

補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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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鄭英雄 訴訟代理人 鄭芯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本金新台幣 (下同)40萬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44,699元,核定 為544,6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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