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帳號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YDV-113-補-549-20250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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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韓德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吳姿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 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手機 內電子郵件設定回復,以及登入、管理權限及相關電磁紀錄、通 訊軟體帳號密碼等返還原告,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,則依上揭法律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亦即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 0元。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