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YDV-113-補-626-202410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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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何金瑞 被告 陳星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 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84,200元 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萬元 ,原告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部分,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 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惟由原告主張 之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資料,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 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/10即165萬元核定之,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3,124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98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