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遷出營業登記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YDV-113-補-706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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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吳權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信美護工程企業社間請求辦理遷出營業登記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係 請求被告將登記於原告所有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房屋之營業登 記辦理遷出等語,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不能核定,則依上揭法律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亦即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。故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 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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