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名登記終止等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761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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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楊欽全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被 告 陳楊素味 楊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終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及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 1/3移轉登記予原告,其經濟目的同一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1/3為準。本院參酌實價登錄資料,與系 爭房地同區、同建築型態、相近屋齡、相近面積之不動產交易價 格介於新臺幣(下同)700至800萬元之間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50萬元(7,500,000÷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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