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YDV-113-補-803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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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告 吳志民 吳武寶華 被告 吳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債權 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,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定之,本院審酌原告自承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( 下同)720萬元,爰將本件訴訟標價額暫核定為72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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