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TYDV-113-補-804-20250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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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卓昊霆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孟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請 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 交易價額,核定之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 照)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係: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 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,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門牌號 碼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街000巷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(下稱系爭 建物)占用面積為973.50平方公尺拆除,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等語,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 額,則參前揭說明,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 495,950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,70 0元占用面積約973.50平方公尺=7,495,950元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5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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