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TYDV-113-補-818-202410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告 吳媛珍 被告 王葉季枝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原告訴請被告將占用系爭土地之鐵皮屋、圍籬拆除, 並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系爭土地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 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,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1352、1358、1356地號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7,00 0元、19,600元、19,600元,被告占用面積各為12、22、86平方 公尺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200,80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,8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