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TYDV-113-補-838-202502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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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智聖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雯 排除侵害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芳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,及起訴請 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之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或法條),及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(亦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為何,雖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調解程序中陳述:「請由法院審理:1、管理費繳交。2、繳土地租金。3、把地要回來。」等語,惟並未陳明請求被告繳交之管理費及土地租金之金額各為多少元,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各為何,致使本院無從進行審理。故命原告應補正本件訴訟標的,及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以利本院確定審理範圍,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