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調解之訴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849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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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告 張鉦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起訴狀雖記載「要撤銷和解」,然其訴之聲明則記載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起訴狀上之訴訟金額亦記載 為300萬元,則原告因本件訴訟得獲取之利益應為300萬元,爰暫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 。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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