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TYDV-113-補-855-202410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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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吳欣諭 陳緁瑈 黃若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天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下 稱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)之決議不成立,而觀之系爭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議案係有關社區之車道入口坑洞、人員行車安全考量 需重新整修、電梯機坑內防水工程、防火巷違建要求拆除、增設 監視器等事項,均涉及社區之公共經費支出事項,是堪認原告訴 請確認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之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惟 因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訴訟標的價額,為不能核定,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亦即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 000元。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