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873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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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告 韓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彥程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16 4,1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2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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