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監視器等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YDV-113-補-874-202410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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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告 林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監視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係以隱私權遭侵害為由訴請被告拆除監視器部分,核屬非財 產權之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