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預告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TYDV-113-補-887-202410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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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被 告 李世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,原告訴請㈠確認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無效;㈡ 被告應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;㈢被告應塗銷系爭不動產預告 登記,經核該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,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 者認定之。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買賣契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8,301,800元,聲明第2項屬財產權訴訟,然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,聲明第3項涉及對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,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 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 號裁定意旨參照)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亦應為8,301,800元。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301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, 26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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