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TYDV-113-補-888-202410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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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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