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YDV-113-補-904-202410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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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蕭清雲 訴訟代理人 邱慶昌 被 告 葉斯武 葉秀光 葉倫鈺 葉日再 葉建設 葉順安 卓葉香妹 葉秀梅 葉椿蘭 葉盛雄 葉福銘 葉淑惠 葉淑萍 張家彬 吳佩妍 葉斯勝 葉政輝 古鳳英 葉亦傑 陳琬晴 陳妍琳 葉玉珠 葉斯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,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 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628,200元(2,094×3,000×1/1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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