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TYDV-113-補-910-2024110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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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陳黃寶桂 陳黃鳳 陳萬福 陳萬能 陳萬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代位陳月秋即周陳月秋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振崇之遺產 ,應以陳月秋即周陳月秋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檢送陳振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 示,陳振崇所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(下同)78,601,182元,陳月 秋即周陳月秋之應繼分為1/5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,720, 2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