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YDV-113-補-917-202410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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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告 謝德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珍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