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YDV-113-補-918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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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告 龍凱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豐連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,如逾期未 補正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 事項(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),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,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。倘原告逾期未補正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本院將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核定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瓊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補正事項 說明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2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交易價額,以及系爭房屋1樓修復牆面損壞之交易價額(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等)。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2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,以及系爭房屋1樓牆面回復原狀。惟並未表明上開修繕所需費用之價額(通常係鑑價報告或維修估價單所載金額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2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,以及系爭房屋1樓修復牆面損壞所需金額(如提出記載有價額之鑑價報告或維修估價單均可),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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