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932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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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陳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 主張對被告之債權額(含利息、違約金)為新臺幣(下同)1,04 7,055元,而其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遺產 價值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核定為772,936元(5,410,551×1/7),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較低之撤銷標的核定為772,936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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