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937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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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榮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依原告主張之事實,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其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第1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,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6,000元 ;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第2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204,000元;聲明 第3項請求被告塗銷前開2筆抵押權設定登記,因供上開抵押權擔 保之房地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 保債權額核定為66萬元。因上開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,本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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