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957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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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鼎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依民 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,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 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之(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原告訴之聲明 第1、2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準而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,095,7 96元(詳見附表);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,不 併算價額;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,100,015元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82,195,811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,3 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: 編號 桃園市大溪區員林段土地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3年度公告現值 (新臺幣)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(新臺幣) 1 71地號 5,183 4,622元 全部 23,955,826‬元 2 73地號 1,785 19,217元 全部 34,302,345元 3 74地號 975 18,295元 全部 17,837,625元 總計 76,095,79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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