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TYDV-113-補-958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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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告 劉昱君 被告 陳志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)。原告民事更正狀記載之訴之聲明為系爭分配表次序12所 列被告分配金額新臺幣(下同)5,249,895元中,就超過1,749,9 65元部分應予剔除,不得列入分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,499,930元(5,249,895-1,749,965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6 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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