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等

日期

2024-10-01

案號

TYDV-113-補-959-20241001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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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詹德豊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59號所為裁定,提起 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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