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等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YDV-113-補-968-202410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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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鍾鎮宇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林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,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格為準,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登錄資料,與系爭房地相鄰門牌、同建築型態、同屋齡 、房屋總面積181.72平方公尺之房地,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(下 同)1,800萬元至1,900萬元間,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0.62平方公 尺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萬元(1,850萬元×0.44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,5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