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名登記物等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YDV-113-補-985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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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告 楊嘉慶 被告 彭采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 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,系爭房地於民國111年間之 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520萬元,另考量房價之波動情形,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萬元,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 標的金額為112,222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5,612,2 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,63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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