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親子關係存在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YDV-113-親-1-20241030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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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、正本主文欄於「原告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原告 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)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温菀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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