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親子關係存在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DV-113-親-1-20241030-2
字號
親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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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、正本主文欄於「原告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原告 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