否認子女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TYDV-113-親-70-20241111-1
字號
親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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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0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間否認子女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,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