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YDV-113-訴更一-16-20250124-2
字號
訴更一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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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游麗秋 莊舜絜 莊舜玹 被 上訴人 莊國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4,808,9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,665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