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居間報酬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YDV-113-訴更一-2-20250103-2

字號

訴更一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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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承桓因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155,073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,2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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